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考局印發《關于規范公考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考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干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考局:
現將《關于規范公考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考局
2017年5月26日
關于規范公考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要求,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防止出現公考辭去公職后從業中的違紀違法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考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規范公考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規范的公考辭去公職后就業行為,是指公考根據本人意愿提出辭去公職,經批準依法解除公考身份,到國有企事業以外的單位就業或自主創業。
二、各級機關中原系領導班子成員的公考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考,辭去公職后3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其他公考辭去公職后2年內,不得接受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原任職務”或“原工作業務”,一般應包括辭去公職前3年內擔任過的職務或從事過的工作業務。
三、公考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是否違反上述規定,由其原單位認定。省級以上具有行政審批、行業監管、執法監督等職能的機關,應當結合實際,逐步建立公考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限制清單。
四、公考申請辭去公職時應當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對遵守從業限制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以及在從業限制期限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等作出承諾。
五、公考所在單位或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在批準其辭去公職前要與本人談話,了解其從業意向,提醒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告知違規從業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不符合從業限制規定的,要勸其調整從業意向;經勸說仍不調整的,不予批準其辭去公職申請。對經批準同意辭去公職的,在從業限制期限內,原單位每年至少與其聯系一次,了解和核查從業情況,發現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應當及時向公考主管部門報告。
六、公考辭去公職后有違規從業行為的,由公考主管部門會同原單位責令其限期解除與接收單位的聘任關系或終止違規經營性活動;逾期不改正的,公考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從業所得數額進行調查核定,由縣級以上工商、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沒收,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清退,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規從業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規從業人員為中共黨員的,依照有關黨規黨紀給予相應處分。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公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辭去公職人員違規從業行為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接收單位為企業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將其受行政處罰情況錄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七、建立健全公考辭去公職后從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經批準同意辭去公職的公考,由原單位報公考主管部門備案。公考主管部門通過專項檢查、接受信訪舉報、了解輿情報道等方式,對各單位落實公考辭去公職后從業規定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未按照規定審批,或未履行提醒告知、備案、了解核實等職責,導致辭去公職人員違規從業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相關負責人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八、要準確把握和執行政策,正確對待公考依法辭去公職行為,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動,充分尊重和保障辭去公職人員合法就業和創業的權益。
九、對參照公考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公考交流到國有企事業單位未滿從業限制期限,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規范,參照本意見執行。
十、本意見自2017年4月28日起施行,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商總局、國考局負責解釋。